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乡县乍曲乡店坊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淅川县Y004线马蹬镇杨营村贾营组路段时,与道路上彭某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乘坐人贾某某(彭某某妻子)当场死亡、彭某某和彭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彭某甲、寇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桂琴
王 昊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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