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8********,汉族,专科文化,系衡阳**钢管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技术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乡,现住:衡阳市蒸湘区**路**号**室,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68********,汉族,高中文化,系衡阳**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新村**栋**单元**室,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彭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某,要陈某某到衡阳**厂去盗窃轴承,征得陈某某的同意后,在2019年8月初,被告人彭某某带陈某某到衡阳**有限公司**分厂并告诉陈某某轴承的存放点。2019年8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到***分厂盗窃了大门左侧角落一木箱内的轴承,被告人陈某某盗得轴承后与彭某某在约好的钢管厂2号门见面,由彭某某带领陈某某将盗来的轴承放到其居住的衡阳市蒸湘区**路**号**室一楼楼梯下,彭某某支付了300元给陈某某。经核实被盗的轴承系德国斯凯孚(SKF)品牌进口轴承,型号为:BT2B332899/HA1,经鉴定价值为19720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和陈某某被衡阳**有限公司保卫处控制,由公安民警将其两人带回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裴某某、伍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某某和陈某某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琦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被告人彭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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