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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张锦,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村**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锦添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3日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与廖某甲、黎某某、侯某某、梁某某、曾某某、廖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合伙分别出资在龙门县**镇**村委**村一荔枝果园里开设赌场,各人均成为股东,被告人张某某占0.6成股份。该赌场以赌“大小骰”的形式聚众赌博,侯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收发赌资及清算赌资,黎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摇骰子,林某某(已判刑)负责望风, 从而吸引参赌人员萧某某、张某某等人参与赌博,从中牟利。2015年1月28日16时许,我公安机关根据群众电话举报,对该赌场进行查处,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250元;骰子(赌具)壹拾壹粒;白色瓷杯(赌具)壹个;白色瓷碟(赌具)壹个等物一批。

2019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龙门县公安局龙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主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以上至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下无正文)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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