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1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皖******号白色起亚小型普通客车,当行驶至蒙城县城关镇秋水路路段时被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张某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皖庄子司鉴【2020】毒鉴字第145号鉴定意见书;4.检查笔录:交通管理大队现场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蕴慧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