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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花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公诉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张某花,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街道**号,无前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6月2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花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花从家中骑电动自行车出发去上班,经过被害人陈某香家门口时,因巷子内搭建的排山架占用巷道,加上陈某香在其家门口摆放了若干花盆,张某花认为路被挡了,于是用脚踢开花盆,陈某香看到后不断大骂张某花,张某花气愤之下遂将陈某香放于门口的四个花盆砸烂,陈某香随即从家中拿出竹棍上前打张某花头部,将张某花戴于头上的头盔打坏,张某花便下车与陈某香争抢竹棍,双方随后争执不断,过程中导致陈某香倒地,陈某香倒地后仍用脚踢踹张某花,张某花遂上前脱陈某香裤子并用手打其耳光,双方争执不久后张某花即离开现场。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张某花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花经公安机关所电话传唤后于2019年6月26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损坏的花盆、双方使用的工具、被打坏的头盔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黄某茹、刘某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花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陈某香、张某花的伤情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陈某香、黄某某茹、刘某甲、张某花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花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属自首,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花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叙钊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另附材料若干,证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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