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个体。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榆阳区芹河乡黄沙七墩联通基站,盗窃30米长的馈线一根。经榆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195元。
2、2019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车与其雇佣的工人张某(不起诉)行驶至榆阳区小壕兔乡沙子汗联通基站,盗窃OSN3500传输设备一框以及该设备所配置的光放大板两块。后被告人张某甲将该传输设备以3000元销赃于唐某某(在逃)。经榆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224479元(赃物已追回)。
3、2019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车与其雇佣的工人张某行驶至佳县王家砭高速出口处联通基站,盗窃波分6800设备一框,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6028元(赃物已追回)。
4、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榆阳区芹河乡前湾滩村三十台联通基站盗窃路由器用的大板一块、中信交换机用的小板两块。经榆阳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2267.87元(赃物已追回)。
被告人张某甲共盗窃四次,盗窃金额242969.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艳霞
殷壮壮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3.涉案财物起亚轿车一辆,暂存于榆阳公安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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