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某某院刑事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某某,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白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张某甲于2009年2月20日因盗窃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8年2月6日因盗窃罪被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19年5月6日白天,张某甲来到子某某齐家湾**饭店后巷子内,用抬门的方式进入到石某甲家中(窑洞),盗窃的三个银元,一对黄金耳钉。
2、盗窃完石某甲家后,张某甲来到和石某甲同住一个院子张某家,采用暴力手段将张某家的防盗窗敲开进入到家中,因家中无贵重物品,乱翻了半天后离开了。
3、2019年5月10,张某甲伙同杨某甲骑摩托车(在逃)来到子某某**局下一排处,翻墙进入到一居民院子内,采用抬门的方式进到折某某家中后,盗窃的现金2500余元,银戒指2枚。
4、盗窃完折某某家后,同样采取抬门的方式进入到同一院子染某某家中,盗窃的现金500元后离开。
5、2019年5月13日白天,张某甲伙同杨某甲骑摩托车来到子某某瓦窑堡镇**村高某某家的门口,用抬门的方式进入到窑洞内,盗窃的一副石头眼镜、一块怀表、一个纪念章、四盒软中华香烟、三桶茶叶和现金808元,后逃离现场。
6、2019年5月13日白天,张某甲伙同杨某甲骑摩托车来到子某某瓦窑堡镇**村,用抬门的方式进入到路某某的家中,盗窃的一枚黄金价值、一枚银戒指、一对银手镯和后逃离。
7、盗窃完路某某家后张某甲和杨某甲接着来到**村张某乙家的院子,将他家的防盗门锁破坏后进入,盗窃的一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两对银手镯、一个银锁、一套化妆品以及一块手表,盗窃完后他俩逃离现场。
8.2019年5月19日白天,张某甲伙同杨某甲骑摩托车来到子某某瓦窑堡镇***村的公路边秦某某家平房门口,用脚将房门踹开后,准备进入房问内盗窃时被秦某某发现,二人随即逃离现场。
9、二人从***下来后来到子某某***河畔的一栋居民楼5楼刘某甲家中,从厨房的小窗子翻进去后,盗窃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和一个大麻钱,后二人离开。
10、从5楼盗窃完后来到4楼汪某某家,同样从厨房的窗户翻进去,盗窃的一个铜手镯、5颗天珠(一种宝石)、两个麻钱、四个毛主席头像纪念章、70元港币、100余元现金,后二人离开。
11、2019年5月24日下午,张某甲伙同杨某甲来到子某某原**中学旁一巷子内石某乙家院子中,二人直接进入到一个窑洞内盗窃的一盒芙蓉王香烟、两盒延安精品香烟后,发现有人回来,二人随即逃离现场。
12、2019年5月25日白天,张某甲伙同杨某甲来到子某某*****后巷,将李某甲家的窗户拉开后进入盗窃,二人在家中乱翻一起后,由于家中无贵重物品,随后二人就离开了。
13、之后二人来到李某甲家旁边白某乙开办的个人门诊后门处,将门踹开后,由于门诊内只放有药材,没有其他贵重物品,二人就离开了。
14、2019年5月26日白天,张某甲伙同杨某(在逃)来到子某某瓦窑堡镇***村徐某某家,用铁丝将大门钩开,在一窑洞内盗窃的四对铜手镯、一块和田玉后二人逃离现场。
15、2019年6月初的一天,张某甲伙同杨某甲骑摩托车来到子某某瓦窑堡镇***村,二人来到一户二层楼建筑的一楼,用院子内放的斧子将一楼高某丙家的门撬开,盗窃的银元1个、7个麻钱、6个一元硬币、现金100余元,后二人离开现场。
16、2019年6月初的一天,张某甲伙同杨某甲一起来到***村坝梁上的一户人家,张某甲负责在外面公路上照人,杨某甲以抬门的方式进入到薛某某家中,盗窃的700余元现金后二人离开现场。
17、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张某甲伙同杨某甲一起来到***村*号贾某某家门口,张某甲负责照人,杨某甲以抬门的方式进入盗窃,盗窃的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和800元现金,之后二人离开现场。
18、2019年6月9日早上5时左右,张某甲来到子某某**饭店对面***小区一住宅楼下,将张某丁的沙滩金色起亚智跑越野车的副驾驶玻璃用螺丝刀撬开,将副驾驶座椅上放着一个包内的1100元现金盗走。
19、2019年6月20日凌晨,张某甲来到子某某***菜市场院子内一小区楼下,用螺丝刀将张某乙的一辆黑色奥迪Q5越野车的右后车窗玻璃撬开,将车某某的一个包盗走,包内装有三个弹弓,后离开现场。
2O、2019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甲伙同杨某甲来到***郑某某家,翻墙进入院子后,将窑洞门抬开进入盗窃,期间发现有人回来,二人逃离现场,未盗窃的物品。
二、贩卖毒品罪
1、2019年7月23日张某甲花4000元通过微信向之前一起服刑的“老王”处购买了3克毒品海洛因,之后通过李某乙介绍认识了王某某,王某某知道张某甲有毒品后,在微信上和张某甲聊天****。2019年7月27日晚19时许,王某某用微信给张某甲转了****,后二人在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内会面,张某甲当面将一小包毒品给了王某某。
2、2019年7月29日18时许,张某甲和王某某在微信上谈好买****,王某某用微信给张某甲转了****,后二人在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内见面,张某甲当面将一小包毒品给了王某某。
3、2019年7月30日18时许,张某甲和王某某在微信上谈好买卖毒品****,王某某用微信给张某甲转了****,张某甲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提前放在延安市宝塔区**梁隧道路边栏杆下,并给王某某拍了毒品放置地点的周围环境视频和位置,之后王某某根据张某甲发的视频位置将毒品取走。
4、2019年7月31日12时许,张某甲和王某某在微信上谈好买卖毒品的事情后,王某某用微信给张某甲转了****,张某甲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提前放在延安市宝塔区**梁隧道路边栏杆下,并给王某某拍了毒品放置地点的周围环境视频和位置,之后王某某根据张某甲发的视频位置将毒品取走。
三、故意伤害罪
2018年11月9日11时许,张某甲和其母杨某乙一起来到子某某**镇**村庙旁边领取由子某某残联给残疾人发放的残疾人救助物品轮椅,在领取轮椅的过程中和同样来,领取轮椅的拓某某发生口角,张某甲见状当时用脚踹在拓某某的脸上,导致拓某某摔倒在地。后又在拓某某的头部乱打,拓某某将杨某乙的头发揪住互相厮打。李某丙现场将二人拉开后报警,拓某某被送往医院,张某甲和杨某乙逃离现场。后经子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拓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拓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拓某某、折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李某丙、杨某乙证言;5、微信截图****;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8、毒品称重笔录及照片、毒品收据;9、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10、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人口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次数答20次,总价值1326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向他人贩卖海洛因4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甲因口角殴打被害人拓某某,经鉴定:拓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内又因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强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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