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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80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对张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15时许,遂溪县黄略镇**村**宿舍楼因租期已到需要搬离,因被告人张某甲搬离动作慢,负责现场调度的受害人杨某乙严重不满,两人遂发生口角。处于酒后状态的杨某乙和张某甲双方语言及行为过于激动,在现场其他人员的劝拦下,两人遂离开争吵现场。后杨某乙跑出房间将张某甲电动车推到在地,张某甲见状后用手推了杨某乙的胸口一下,导致杨某乙摔倒时右侧头顶部碰到地面上的砖角受伤流血。受害人杨某乙的伤情经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杨某乙的损失八万元,并获得杨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人口信息全项、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

3.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协议书、收据;

4.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

5. 粤遂公(司)鉴(法活)字[2019]*****号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7. 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证人蓝某丙、赵某丁等人的证言;

8. 现场勘验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9. 辨认笔录、照片辨认;

10. 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是被害人杨某乙在喝酒的状态下主动挑起事端,可以减少基准刑30%;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诚

2020122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共叁册(含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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