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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19时左右,在界首市**镇**行政村**村被告人张某甲家门口,因被害人张某乙到被告人张某甲家索要土地租金,继而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张某甲向张某乙裆部踢了一脚,致张某乙受伤。后张某甲报警。同年2月28日,经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庆国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界首市**镇**行政村**村**号,联系电话13170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5页、补材13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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