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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街道**道**号。无前科。因故意伤害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揭西县**街道**道大山下其经营的河婆**店与女工吴某某吵架,后吴某某外出到党校路口被害人蔡某甲开的**美食店聊天。过后张某甲骑着摩托车经过***美食店时,看到吴某某在***美食店,便叫吴某某回去,遭蔡某甲插话,张某甲便与蔡某甲争吵、扭打,双方先后拿工具殴打对方,随后蔡某甲被打倒在地,张某甲遂骑着摩托车离开,不久后又骑摩托车回到现场,用车轮碾压蔡某甲的脚,过程造成双方受伤。经鉴定,蔡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张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蔡某乙、杨某某、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蔡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蔡某乙、杨某某、吴某某、蔡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晓斌

                                               检察官助理 林卓瑜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光盘1张,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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