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现住辽宁省庄河市**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系**建设(大连)有限公司**1.1期部分精装修工程的承包人。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拖欠张某乙等2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278850元。后张某乙等25名农民工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张某甲,遂到原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25日向被告人张某甲下达《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3月2日前支付被害人张某乙等25人工资。2014年2月25日,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案人员将《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至辽宁省庄河市**街**号被告人张某甲家中。由于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张某甲,且其家人不告知被告人张某甲下落和联系方式,拒绝签收,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案人员遂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张贴在被告人张某甲家大门口并拍摄照片予以记录。至2014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仍未按照整改指令支付农民工工资。
2013年9月3日至2015年8月24日,**建设有限公司向农民工发放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11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批表、普兰店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自述材料、委托书、询问笔录、欠条、支票存根、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收条、收款收据、付款明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回证及照片、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书、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金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张某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石某某、张某丁、潘某某、董某某、范某某、夏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张某戊、李某乙、王某乙、张某己、李某丙、冯某甲、张某庚、冯某乙、崔某某、郎某某、李某丁、任某某、兰某某、宋某某陈述;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工程包工头,在出现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后,其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娜
检 察 员: 赵晓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电话:1394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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