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O18年2月l2日13时许,在广丰区篙峰乡里洋村田里张某丙家,张某丙弟弟张某庚与木匠结账,张某丙儿子张某辛跟木匠说张某庚没有钱结账的,张某庚还欠了他家的钱。张某庚听后不舒服,与张某辛发生口角,并与张某辛、张某丙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张某丙头部被张某庚用凳子打伤,手指被张某庚咬伤(经鉴定,张某丙轻微伤),张某庚身体也受了点伤。派出所民警与里洋村村干部到现场进行了调解。事后张某庚将此事告知其儿子张某甲,张某甲觉得其父亲受欺负,就雇请社会青年十余人(身份不明)于l8时许到达张某丙家,指使这些社会青年对张某丙及其儿子张某辛、张某乙拳打脚踢,致张某辛、张某乙受伤(经鉴定,张某乙轻微伤)。在劝架过程中,张某庚二哥张某己脚被打伤,一瘸一拐,一个星期后恢复;张某庚的侄子张某丁左手被张某甲一方的人用柴棍打肿,疼痛至哭。殴打过程中,张某甲一方有人拿出砍刀,但被现场的村民拦住了。打了几分钟后双方被拉开,张某甲等人乘车离开现场。2019年1月14日,张某甲自动投案。2月15日,张某甲赔偿张某丙、张某辛、张某乙医药费等20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甲的行为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犯罪记录查询、补充侦查报告书、情况说明2份;
2.证人证言:张某丙、吴某甲、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王某某、余某甲、刘某某、张某庚、余某乙、吴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张某辛、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铭SR(2018)医检鉴字第050号、第051号、张某丙、张某乙检验照片各2张;
6.勘验、辨认笔录:王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2张、现场照片12幅;
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纠集多人持凶器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致张某乙、张啟金、张某己等人受伤,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张某甲具有自首、赔偿并得到谅解、初犯、因亲兄弟之间矛盾纠纷引发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法释《2013》18号第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张某甲判处拘役6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争鸣
附:
1.被告人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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