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住乐昌市**花苑**栋**座**室。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粤FD****号货车从乐昌市开发区往乐昌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昌市人民中路氮肥厂路口路段时,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的由谢某某驾驶(搭乘张某乙)的二轮摩托车,追尾后张某甲未及时操作规范导致车辆继续向前冲出路外连续碰撞右侧人行横道上停放的多辆摩托车、路边物品及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谢某某、张某乙受伤,多辆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乐昌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玲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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