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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甲、朱某某等赌博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34岁(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4年6月4日犯寻衅滋事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4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46岁(197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6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40岁(198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镇**村。2012年6月5日犯妨害公务罪被五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65岁(195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五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55********,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住五华县**镇**街**号。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9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黄某某、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4月间,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丁、张某戊(均已判刑)等人时分时合在五华县**镇**楼村、**村开设流动“介胡豆”赌档,并从中抽水牟利。该赌档开设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黄某某、张某乙伙同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戊、张某丁、张某甲、陈某丙、张某甲、冯某某、李某某、陈某丁、张某甲谋等人(均已判刑)时分时合以合股做庄的形式组织三四十人以“介胡豆”方式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黄某某、张某乙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张某乙归案后能如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察员:廖炯龙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876589****)、张某乙(联系电话:1345634****)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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