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19〕5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林县**镇**村**屯**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2年2月1日被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间,被告人张*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到本屯“风六坡”(地名,属常井11林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毁林开垦。经现场勘查,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19.966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和现场勘验计算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擅自毁林开垦,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虽有犯罪前科,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华4个月拘役-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先理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华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19〕5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田林县**镇**村**屯**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2年2月1日被田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到本屯“风六坡”(地名,属常井11林班,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毁林开垦。经现场勘查,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19.966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和现场勘验计算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擅自毁林开垦,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虽有犯罪前科,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4个月拘役-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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