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本市天山区**宾馆附近多次向李某某(另案处理)倒卖美元,折合共计人民币9764561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764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被民警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常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材料;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卖美元的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76456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明剑
岳苑超
附: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99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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