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2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5日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470号经营义乌市嘉和切纸厂。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印刷出版物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印刷生产在网上看到的“填色板”画册和拼音字母的图书读物。2019年5月12日,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其厂内查获有印有外文“CrAyiTOONS”的出版物27200本和未装订的印刷品(含“ALPHABET ENGLISH”字样)15000张。经义乌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义乌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自首认定意见书,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人冯某某、凌某某的证言,义乌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印刷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巧萍
(院印)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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