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75********,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某某,住本县**镇**村**号。200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2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古某某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古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村“林狗冲”(地名)附近山林里安放了5副绳索套。次日10时许,张某某返回安放绳索套处,发现套中1只“野鸡”,便拍下视频发至微信朋友圈和抖音后带回家中存放。同年11月15日张某某到古某某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经鉴定,张某某猎获的野鸡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5副绳索套和1只白颈长尾雉(附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有刑事处罚的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泽文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古某某**镇**村**号,电话:15988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扣押的5副绳索套、1只白颈长尾雉由古某某森林公安局保管。
4.《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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