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9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乡**村**组,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榆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榆阳区***乡***村周围用强光照射、摩托车追捕的方式非法狩猎野兔共计32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艳霞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现住榆阳区**乡**村**组,联系电话:1348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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