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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74********,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尚某某**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尚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黑龙江省尚某某帽儿山林木施业区46林班18小班重点防护林内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后转包他人种植人参,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破坏。经依法鉴定,张某甲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9.299亩。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5日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林地权属说明、小班登记卡等; 

2.证人张某乙、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研究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莹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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