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乡**村**组**号。2019年12月19日主动到榆林市榆阳区昌汗界森林公安派出所投案,同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初,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榆林市榆阳区**乡**村*组自家东侧个人所有的林地内毁林推地用于种植,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损坏。
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位于榆阳区**乡**村国家卫星航拍林业执法图片疑似图斑180号即张某某所推地块面积为20.30亩,地类为特灌林地、宜林地和耕地,其中特灌林地面积为11.90亩,宜林地面积为5.02亩,属林业用地,特灌林地原植被为沙柳、沙蒿等,林种为防护林,覆盖度为3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笑秋
井 姣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5847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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