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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赌博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路**号。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组织曹某某、殷某某、刀某某等十余人在其经营的**镇**木材加工厂、景谷县**镇**路**号家中以“放水”、“百家乐”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元,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4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银行流水、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曹某某、殷某某、刀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勘验情况及被告人张某某对其组织赌博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昌元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景谷县**镇**路**号。

2.移送卷宗四册、起诉书八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3.退缴违法所得及赌资共计人民币30万元暂扣景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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