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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镇**管理区**。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梅州市梅县区**镇住家,通过手机微信的方式,接受曾某某(已判决)、廖某某、洪某某等人外围“六合彩”投注,合计人民币175567元。张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再投注到赌博网站,从中获利人民币一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芳

(院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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