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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百度网盘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并在微信、支付宝收取费用。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发送22个疑似淫秽视频网址给一名微信名为“Y.”的买家,并收受微信红包。经公安部门认定,该22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从被告人张某某名为“悠悠长鸣”的百度网盘中,随机抽取20部疑似淫秽视频进行检验,经审验,该20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坦白,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怡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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