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检刑诉〔2019〕5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住鼎城区**组,务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对被害人肖某甲谎称,可以通过关系将肖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丈夫枚文从看守所放出来,且事办不成则不收钱,张某甲骗得肖某乙信任后,先后两次以“办事经费”为由从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3.7万元,所得赃款实际用于挥霍。

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张某乙证言;3.被害陈述:被害人肖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甲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英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