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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住洋县**镇**村**组,现租住在汉台区银滩路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606室,工作单位汉台区**站。2019年2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怀疑妻子与别的男子聊天,在家独自喝酒后让妻子找与她聊天的男子并殴打妻子,逼妻子给聊天男子打电话未接。张某甲从家里拿一把菜刀,让妻子一起出去找聊天的男子。行至汉台区虎桥西路好吃街红红火锅店时,张某甲进店要水喝,其妻乘机拿走了其别在背后的菜刀扔在路边草丛。张某甲向妻子要菜刀,其妻谎称他人拿走了,张某甲即进入火锅店要菜刀。23时58分,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西关派出所接110指令,值班民警杨某与辅警张某乙驾驶陕F****警制式警车前往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即向张某甲表明警察身份,并对其进行询问、劝解,发现张某甲身上有较重酒气。张某甲不听民警劝解,并在现场殴打拉他回家的妻子,民警见状制止,张某甲扭动身体反抗,并用拳头击打民警杨某,致杨某鼻子受伤流血,在增援民警协力下,将张某甲制服。经汉中市中心医院医院诊断:******。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记录、诊断证明、谅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张某乙、庞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家庭矛盾,酒后携菜刀在公共场所滋事,在警察处警时使用暴力抗拒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予以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汉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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