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梅江区**路附近,盗得一辆红色速卡迪女装摩托车,得手后将该辆摩托车以人民币430元的价格变卖。
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83元。
2、2019年11月5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梅江区**路附近,盗得一辆黑色宇钻牌女装摩托车。
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破案后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二次,盗得摩托车二辆,总价值人民币31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前科记录查询、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黎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芳
(院印)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