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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6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白石江街道**公司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六十九医院上班期间,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医院车棚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904元的红色本铃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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