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乡**村油**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12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因锁事曾两次在本屯公路上故意用车辆拦路、辱骂,不让张某某运输木头的车辆通过,后经他人劝阻才开车让道。2019年8月7日,因雨水冲毁屯里的路和“水漫桥”,张某某和张某某等几个用货车拉木头过屯里的人就自己出钱雇请挖掘机来屯里修路,被告人张某某就以挖掘机挖其地里的土是破坏其土地为由,带其父亲张某某到工地进行阻工,后经乡政府工作人劝说才离开。2019年9月14日17时许,张某某开拖拉机运输木头到“水漫桥”时,被张某某用摩托车拦在路中,与张某某发生争吵,后李某某也赶到参与争吵,张某某无奈即报警,百乐派出所民警赶到进行调解,也不让路。次日11时许,百乐派出所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张某某、李某某不仅不服,还对民警和政府工作人进行辱骂和威胁,后还追打民警及百乐乡府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调查说明、情况说明、林地地形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疾病证明书、提取笔录、手机拍摄视频等;2.被害人张某某、黄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无理取闹,逞强耍横,多次在村公路拦截他人车辆通行和阻挠他人维修公路,在调解过程中还辱骂、恐吓和追打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李某某是从犯,患有心脏疾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及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6-9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4-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先理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1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0********,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12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因锁事曾两次在本屯公路上故意用车辆拦路、辱骂,不让张某乙运输木头的车辆通过,后经他人劝阻才开车让道。2019年8月7日,因雨水冲毁屯里的路和“水漫桥”,张某丙和张某乙等几个用货车拉木头过屯里的人就自己出钱雇请挖掘机来屯里修路,被告人张某甲就以挖掘机挖其地里的土是破坏其土地为由,带其父亲张某丁到工地进行阻工,后经乡政府工作人劝说才离开。2019年9月14日17时许,张某乙开拖拉机运输木头到“水漫桥”时,被张某甲用摩托车拦在路中,与张某乙发生争吵,后李某甲也赶到参与争吵,张某乙无奈即报警,百乐派出所民警赶到进行调解,也不让路。次日11时许,百乐派出所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张某甲、李某甲不仅不服,还对民警和政府工作人进行辱骂和威胁,**乡府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调查说明、情况说明、林地地形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疾病证明书、提取笔录、手机拍摄视频等;2.被害人张某乙、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李某乙、张某辛、梁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无视国法,无理取闹,逞强耍横,多次在村公路拦截他人车辆通行和阻挠他人维修公路,**追打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李某甲是从犯,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及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6-9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4-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田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7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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