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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乡**村**组**号,现住**乡**小区**栋**单元**室,无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依法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罗甸县**镇***朋友家里吃饭喝酒,酒后张某某独自驾驶贵J****1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罗甸县**镇***园方向往**镇****方向行驶,23时04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罗甸县**镇环城北路五金建材城与环城北路城北安置房路口20M处时,其驾驶的贵J****1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撞到正在等红绿灯的白某某驾驶的贵*****9号小型轿车车尾,造成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民警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61mg/100ml,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于次日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24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担保人申请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查获经过、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450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自己饮酒,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子兴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9944****;

保证人联系电话:1376546****;

随案移送公安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

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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