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740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安子营乡***。2018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在镇平县安子营乡姜庄村村自己家中,与向张**哥哥张**讨要货款的姜开梅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持椅子将被害人姜**右臂打伤。后被告人张**到平房顶持砖头将被害人姜**所开的轿车天窗、后窗玻璃、尾灯砸坏。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姜**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砸车辆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9309元。

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张**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