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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4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21时许,在滑县**乡**村被告人张某某家门口,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村村民张某甲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进而互殴,被告人张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张某甲腰部左侧砍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滑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伤)字【2019】137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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