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农民,住**市**区**镇***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5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因地界水沟问题在**市**区**镇**村委会**村张某某家门前发生争吵、撕扯,被告人张某某打伤李某某右眼,致李某某右眼轻伤二级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身体损伤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媛媛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居住于**市**区**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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