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乡**村,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抓获,2019年4月24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6日17时许,在**乡**村贺某某家,张某某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张某某持木棍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殴打王某某,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宁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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