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xx镇xx村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其家北边地里,与本村村民张某乙在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张某甲将张某乙打伤。经过法医鉴定,张某乙所之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光盘2张(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文档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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