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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25日-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微信群多次组织人员20余人通过“邓州***”APP进行赌博活动,通过卖房卡等方式非法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审计报告、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道彦

夏布云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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