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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市,住**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至2019年10月0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手机APP“闲来陕西麻将”组建“亲友圈”,先后组织60余人进入“亲友圈”内利用“挖坑”游戏(扑克牌游戏)进行赌博,“挖坑”游戏赌博每局20把(场次),每局3人,张某某在“亲友圈”内向参赌人员提供“房卡”,参赌人员进入“房间”后开始“挖坑”赌博,每局以输赢累计分值,按照每分2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给张某某(张某某微信账号:y521zhangwe****,昵称“幸福”;支付宝账号:182******,本人手机号注册,昵称“遇见”)转账,张某某以每局抽取20元人民币后再行分配赌资给赢家。组织网络赌博期间,张某某经手赌资累计约320余万元(微信收入约2****,支付宝收入约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锋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手机3部,光盘20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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