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81********,苗族,大专文化,个体司机、湖南省古某某人,住古某某**镇**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己的一辆红色无牌照货车停靠在古某某河西“芙蓉镇大桥”桥下准备吸食冰毒,吸毒人员符某某开车经过此路段,符某某便上了张某某车,与张某某共同吸食了冰毒。
2、2019年8月22日,张某某驾驶自己的红色无牌货车停在永顺县芙蓉镇“芙蓉学校”对面一搅拌厂内,同在此处的符某某、梁某甲上了张某某的货车,三人在张某某的货车内吸食冰毒,途中梁某甲离开,田某某赶来,继续与张某某、符某某三人在张某某的货车上吸食冰毒。
3、2019年9、10月份的一天下午,张某某应吸毒人员李某某的邀约,将自己的红色无牌照货车开至古某某古阳镇罗依溪栖凤大道进打兰坳新路口,与李某某在货车内吸食了冰毒。
4、2019年11月11日,张某某应李某某的邀约,由张某某指定地点,二人在古某某古阳镇罗依溪栖凤大道进打兰坳新路口张某某的红色无牌照货车上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张某某红色无牌货车照片等书证;2、张某某的供述;3、证人李某某、符某某、田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希万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古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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