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现住安阳县**镇**村。2011年7月7日因强奸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15日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9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被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20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1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比亚迪S6型越野车,行驶至曲沟镇世纪大道百信超市附近时,撞到李某某驾驶的福特轿车尾部,发生事故后李某某报案。后曲沟镇派出所民警彭涛带领辅警李晨到达现场,在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进行传唤时,被告人张某某辱骂处警民警,用手扯拽民警,并用拳头朝民警彭涛胸口殴打。2019年11月19日,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3.2mg/100ml。超过国家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2、受害人彭涛、李某某陈述;3、证人李晨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抽血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83.2mg/100ml,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彦军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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