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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管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镇**巷**号,现住香格里拉市**镇**街**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7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在香格里拉市**街办事处旁一饭店内吃饭喝酒,21时左右,张某某等人从饭店出来,张某某在饭店门口等朋友时,因为云******号轻型普通货车阻挡了一辆摩托车,于是张某某上车准备将车辆挪走,在挪车过程中与停放在车辆前后位置的被害人卢某某的贵******号小型轿车以及胡某某的鄂******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卢某某报警。民警现场调查时发现,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迪庆州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静脉血样,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静脉血样进行鉴定,结论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82.85mg/100ml血。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6.视听资料: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斯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88******;保证人知某某,联系方式13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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