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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71********,汉族,中技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宿舍)**号楼**单元**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1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保定市南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东二环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39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宿舍)**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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