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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3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A****Y明锐牌小型轿车沿高平市寺庄镇王报村至箭头村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市寺庄镇俊强洗煤厂东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19年10月21日,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5.3 mg/100ml。该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路明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居原籍,电话:13994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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