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现住**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1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至省道310线61KM+800M处(茹村加油站附近),由南向西左转弯过程中遇王某某驾驶晋H****8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双方在交会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国科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20号鉴定张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叶敏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乡**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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