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租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村。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2时50分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晋L****9黄色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从临汾市尧都区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冷库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小元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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