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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1********,汉族,大学文化,峄****库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街**房巷,住枣庄市峄城区**街道**号**单元**室。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从坛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06国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张某某酒精含量为55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4.2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电子档案等书证,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褚毅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6328****。

2.刑事侦查卷2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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