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路**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梅州市梅县区**路往梅州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梅县区**路扶外路路口时,遇梅州市**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设卡执法检查,张某某欲驾车逃离,张某某先是掉头逆向折返,交警大队队员朱某某等人立即上前要求张某某下车接受调查,张某某未减速停车,驾驶摩托车撞在朱某某身上,导致朱某某受伤。
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mg/100ml。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得到了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侯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 黄 浪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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