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75********,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19年5月1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孙某拨打客服电话将孙某名下账号为62826800********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挂失重新开通使用。截止立案,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产生欠款人民币107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孙某某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的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10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明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4823****;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