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新余市水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5月0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20时22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赣******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新余市渝水区水北镇**道往水北农贸市场行驶时,与在前方步行的被害人桂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桂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忠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