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凤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住河南省卫辉市**镇**村**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7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G9****号小型面包车,沿新乡市凤泉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北侧60米处时,与沿**路西侧由北向南步行的石某甲发生碰撞,致使石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石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半身照、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结婚证复印件、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出具认罪认罚悔过书、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石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件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红艳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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