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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319**********,汉族,专科毕业,********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7日和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被害人艾某某将其所有的小型车(新R****)在和某某****乡****报警点路段西侧路边靠右停放,之后进入路旁餐厅,被害人艾**驾驶新电R*****三轮电动车将车停放在艾某某车旁边路上,与被害人帕某某说话,帕某某站在三轮电动车与艾某某的车中间,15时2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临牌为新R*****号)小型车从****乡******出来,以65km/h的时速,由北向南行驶至和某某****乡****报警点路段处时,其车体右侧前部与被害人艾**停驶的新电R*****号三轮电动车车体左后角相撞,新电R*****号三轮电动车向右撞上帕某某,帕某某撞上艾某某的车,导致艾**重伤送医院后治疗无效死亡、帕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雷**证词;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艾某某、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中信司鉴中心[2019]交鉴字第25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艾**负次要责任,根据2017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二个月拘役或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中强

检察员:张雪飞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和某某****乡*******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随案移送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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